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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监察法文章 篇五

   实践证明,没有监督的信任是放任。长期以来,对非中共党员的村干部监督无力,党的领导弱化,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缺乏有效措施。非中共党员的村干部不受党纪党规约束,对不称职村干部罢免操作不易,对非中共党员村干部已违纪但够不上违法的问题,出现了监管“空档”,造成个别非中共党员村干部有恃无恐,群众意见很大。监察法将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”纳入监察对象,有效的填补了上述空白,极大地振奋了广大纪检干部,激发了学习监察法的热情。

   学习监察法要提高政治站位。要从党中央为了加强反腐败统一领导,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高度去认识。监察法将六类人群纳入了监察对象,监察对象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,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与国家监察全覆盖,相应地赋予了监委更多的权利,体现了党中央夺取反腐败压倒性胜利坚如磐石的决心。有权必有责,有责要担当。作为纪委书记,更要把使命、责任扛在肩上,敢于动真碰硬,以“不破楼兰终不还”的斗志,将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。

   学习领会好才能执行好监察法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。学习监察法也要用法治思维领会其内涵,逐条深研细读,掌握要点要义。监察法严格规定了监察范围、监察权限和调查手段、监察程序等,只有人人成为“纪法皆通”的复合型干部,才能确保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过程中用准、用好。

   利剑高悬,方能长治久安。基层纪检干部已经擦剑磨枪,枕戈待旦。我们将对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、基层自治组织的“关键少数、关键岗位、关键环节”实施全方位无缝隙监察,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和胆敢向民生民利伸手的村干部零容忍,以反腐败斗争更大成效取信于民,使监察法成为悬在所有腐败分子头上的“达摩斯利剑”。